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在财政部近期出台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近日省财政厅进一步免除五类收费项目,今后我市四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时可免交10大类共20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四类人员分别是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以下项目收费: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现场调查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治安联防费;
7.经贸部门收取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8.省教育部门向高校毕业生收取的档案委托保管费、档案转递手续费;
9.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10.省政府及其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符合以上收费优惠条件的人员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向有关收费单位出具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即可按规定享受收费优惠。为监督该优惠政策的落实,市财政和物价部门分别设立了收费违规举报电话:市财政局举报电话83736528,市物价局举报电话12358。
惠刚 李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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