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大型专业市场若干政策
太仓市人民政府文件
太政发〔2005〕78号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大型专业市场
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中心、行、公司:
《关于加快发展大型专业市场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2005年12月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市场 政策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各群团组织。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7日印发
关于加快发展大型专业市场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对大型专业市场的扶持力度,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加快发展大型专业市场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布局,经市有关主管部门核定来我市举办的大型专业市场,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市场用地可按市场评估地价(当年最低价)挂牌优先供地。
2、市场商贸及配套设施用房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减免,其他有关规费减半收取(教育类收费除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以上减免均不含商品住宅)。
二、为促进大型专业市场的尽快形成和发展,对自市场营运二年内在市场内注册的企业实行以下财政扶持政策:(1)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第二年全额返回,第三至第五年返回50%.(2)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二年内返回50%,其中年销售收入超1亿元的企业返回60%,超过3亿元的企业返回80%.(3)房产租赁的各项税金,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返回。(4)各项地方性基金、费(教育类收费除外),第一、第二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三、新建大型专业市场的市场管理费第一年免征,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
四、进驻大型专业市场的经营业主,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户口可迁入本市,并帮助解决其子女入学、入托。
五、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规划市场建设,以有利于产业集聚和有序竞争,促进市场做大做强。
本政策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政策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第三产业办公室)、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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