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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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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创业投资网    文章来源:创业投资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4

 

  七、其它政策

  (四十九)积极推进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实施,降低香港投资者进入苏州零售业市场的准入条件,申请前3年的平均销售额降低至1亿美元,前1年资产额降低至10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进入苏州批发业的香港投资者,申请前3年的平均销售额降低至3000万美元,前1年资产额降低至10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降至5000万元人民币。香港的资本可以通过投资、入股、收购等多种方式进入,允许香港公司在苏州设立独资百货、超市和便利店,允许香港公司设立独资外贸企业。

  (五十)大型服务业企业,聘用外省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应学位的专业人才或经营管理者,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其户口可迁入本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和随迁。

  (五十一)弘扬和保护老字号品牌。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安置。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采取保护性措施,为老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帮助。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给予财政支持。

  (五十二)完善政府开发项目向社会招标制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禁止不正当竞争。一是在现有的有关政府采购、建筑工程招标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套适合全市政府开发项目社会招标的规定;二是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制定其政府开发项目社会招标制度细则;三是在相关部门下设事业型的监管中心,由监管中心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开发项目社会招标事务。

  (五十三)规划引导企业投资。服务业各行业的发展要进行统筹规划,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和分行业发展规划,确立服务业发展的领域和方向,以发展规划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服务业企业在资金、财政、税收、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十四)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服务业年度50强排行榜评选活动。对进入服务业年度50强的企业给予—定奖励。

  (五十五)上述政策适用于境内外所有在苏州的相关服务业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六)本政策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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