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融资担保政策
(三十八)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按照个人自愿申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确定,不得上浮。
(三十九)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服务业发展,对符合当年度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属于市级重点项目的,优先安排贷款资金,优惠贷款利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积极推荐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引导其在独立审贷基础上,优先向市级重点优质项目的企业发放贷款。鼓励扶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大资产重组力度,盘活资产存量,增强服务业企业的自主发展能力。
(四十)支持市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各县级市、区要建立由政府出资,主要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已建的县级市、区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也要实施增资扩股。各级担保机构要加大对民营服务企业的支持和帮助,鼓励、支持利用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企业会员制互保机构。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增强担保能力,扩大对服务业的担保面和担保量。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民营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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