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就业再就业政策
(三十三)对新办的在2005年年底前成立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十四)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和合同期按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五)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下列类型的企业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十六)鼓励自谋职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十七)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大龄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报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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