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国有、集体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在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两个以上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流通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其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十五)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二十六)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二十七)支持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商业企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对省内或市内实行跨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凡采用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的,经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后,可由企业总部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并按财政体制进行市、区财政结算,特殊情况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统一核算、分别入库”的纳税方式,以不影响直营门店所在地的财政收入。
(二十八)旅游企业用水一律视同商业企业用水定价。旅游企业的电梯、空调及其它设备的动力用电单设电表,按工业电价收费。旅游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用于需要由政府重点支持的旅游企业和项目。支持旅游车辆更新,提高车辆运行质量,对旅游定点车辆减免客票附加费。
(二十九)对独立核算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以及文物保护等单位在自己场所举办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利用文物设施开展旅游项目的单位,从每年的景区景点门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景区文物保护,专款专用。
(三十)鼓励旅游企业创汇。对年结汇10万美元以上的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十一)在各县级市、区内举办展示会、展览会、博览会,取得业务收入并缴纳地方所得税的主办单位及参展单位,自本政策意见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年度计算给予适当奖励。
(三十二)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取消开办养老机构最少床位数(30张)的条件,其用电、用水价格均按民用标准收取。对在养老单位内部所办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如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应给予优先审批。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