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税费政策
(九)降低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收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凡是收费标准有规定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设立投诉设施,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立项、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凡是违反规定乱收乱罚的,将严肃查处。
(十)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企事业单位或合作组织),通过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上述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2010年前,经市软件产业协会转报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门认定后,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十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包括统计、科技、经济等信息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业,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修理、维护等),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十六)对新办的服务业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实际营业额计算)确定减免税政策。
(十七)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八)对公园内专供游客划行的游船和驾驶的游车免征车船使用税;但对有专人驾驶并受车辆管理部门监管的游船和游车,无论其是否在公园内行驶,均按规定征税。
(十九)对市内公共汽车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十)市公交公司管辖的行驶在市区(包括市郊)的公共汽车,可由市公交公司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对县级市交通部门经营的行驶于农村的公共汽车,可比照执行。
(二十一)改进新增车辆养路费征收办法。领取号牌当月按日计征养路费,并继续推行银行代收试点工作。
(二十二)实施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优惠。服务业企业因生产加工需要进行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设备,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十三)对国家指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指信达、华融、长城、东方4家)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房地产,在未出售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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