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政策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苏府〔2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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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
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苏发〔2004〕3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服务业的外部环境,促进服务业实现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符合国家法津、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积极引导。鼓励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市设立服务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与境内企业联合创办服务业企业。凡是符合国家政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服务业项目都是苏州市利用外资的鼓励类项目;凡是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向境内各类所有制经济同等开放;凡是国有经济退出的竞争性领域,均鼓励民营经济进入。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员从事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服务业行业,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数额,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在全部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事研发、咨询、中介服务的企业和专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三)放宽登记冠名条件。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专业科技研发、专业广告、专业咨询企业,均可帮助向上申请冠省名。
(四)减少审批环节。凡是新设立服务业企业,其投资内容又符合当年度产业导向目录,且不涉及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服务业企业,由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明确前置审批条件的,实施“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各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等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除外)。
(五)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公共利益、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经公安派出机构和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其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
(六)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在本市注册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域范围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只要出具总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书籍报刊、烟、酒、非处方药品等专营、专卖经营范围,增加公用电话、代售邮票等便民服务项目,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有关审批机关统一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无需再办理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总部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
对连锁经营企业,工商、环保、质监、城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推行联合检查,将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减少多头或重复检查。公安交警部门要对连锁门店货物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卸货停车提供方便,配送车辆也要尽量错开交通高峰时段。连锁经营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经有权部门认定后,享受物流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对符合社区建设要求且门店达到一定数量的社区便利连锁经营企业(专营店),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鼓励发展汽车租赁业。放宽汽车租赁业开业条件,凡是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经营者承诺一年内具备20辆租赁车辆规模的均可开业。继续对汽车租赁业免征客票附加费,对旅游客运车辆客票附加费执行全省最低标准(36元/座/月)。
(八)取消维修行业地方保护。全面取消现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额度控制,消除各县级市、区的地方保护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一类维修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开设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严格执行《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新国标,对标准规定的所有13个专项维修申请全面放开,不再根据地方情况出台限制性规定;严格按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非特定条件下,取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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